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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为此,特制定如下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鉴定制度

(一)确保档案正常归档,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二)由分管档案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三)财会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和手续均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规定执行。

二、档案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长期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所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以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馆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鉴定档案,确定销毁或续存,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销毁案卷的登记簿。同时还应该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地点,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销毁档案的组织领导

1、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馆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必须经部(处)级主管领导签字,方为生效,并同档案馆形成的销毁清册一同加以妥善保管。

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书面报告必须经校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