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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档案时,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一)凡我校各院、部、处等部门查阅档案时,均需持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的“查阅档案证明”。

(二)本校教师、职工利用档案,必须持有院、处级以上党政组织介绍信或党政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便函。利用重要档案(党委或校长会议记录)必须由党委书记、主管院长审批;利用科技档案须经作者本人同意。

(三)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时,须持本单位组织(或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并经校内组织、人事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能提供查阅。

二、阅档案一般在阅档室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要说明理由。

(一)校内单位,需由借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校外单位,须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向档案馆借出,同时负责催还。

(三)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不超过15天,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三、利用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档案法》处理。

四、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查阅自己和亲属档案;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参军等政审不得查阅干部本人档案。

五、编写党史、军史、地方史、人物传记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可直接向本人采访,如本人不能口述或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

六、凡查阅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两名党员到档案馆查阅;非党人员不能查阅党员档案;群众不能借阅档案,下级人员借阅上级人员档案时,须由利用单位主要领导出示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七、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归还的档案,如有破损、丢失、涂改等情况,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学校,追究责任,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档案管理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应以引述或节录档案原文为主要方法,并仔细校对、审查、加盖公章,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九、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十、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