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调动、职务工资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其档案应在十五天内转出。
二、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送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照规定进行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转出十五天未返回者,转出单位应追查,以防丢失。
六、在干部调配中,任免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知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七、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下落的,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