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艺术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艺术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给学校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艺术藏品,包括书法作品、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等。
第三条 档案馆对入馆的艺术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利用的责任。保管工作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二部分 藏品接收
第四条 各类艺术藏品的接收原则上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代表校方接收,并颁发捐赠证书,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馆。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他部门(人)代表校方接收艺术藏品,但接收后应即时移交党政办公室,并由党政办公室做好艺术藏品捐赠接收登记。
第五条 移交时对每件艺术藏品需加注文字说明,包括赠送(颁发)单位或个人、事由(活动主题)、藏品名称、藏品物权所属、接收时间、地点及接收代表。
第六条 移交双方及时填写《鞍山师范学院艺术藏品捐赠接收(移交)清单》,校党政办公室经办人和档案馆接收人(珍贵的艺术藏品需安排2人)双方签字并互留底存档。
第三部分 藏品管理
第七条 艺术藏品应按科学方法分类,妥善收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八条 对馆内收藏的艺术藏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损伤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 艺术藏品档案均要在不影响藏品品相的适当位置统一加盖档号章或粘贴档号标签,入库定位填写存址。
第十条 艺术藏品档案整理归档后应编制实物档案目录,目录采用国际标准A4型,内容包括序号、档号、题名、 捐赠单位、存址、备注互见号等项目。
第十一条 较为珍贵的艺术藏品档案在入馆时应进行数字化备份,首先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在扫描仪无法完成数字化的情况下,再采用专业数码相机翻拍的方式进行,数字化归档的同时编互见号以备查用,原件概不外借。
第四部分 藏品利用
第十二条 我校无物权的艺术藏品只保存在档案馆,不提供利用;有物权的艺术藏品档案原则上只面向学校单位提供利用。利用时要严格审批手续,由借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档案馆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经审批予以借用的艺术藏品档案,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借用单位必须按时归还。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个别艺术藏品档案确需在档案馆外存放或长期利用的,应逐级报请主管校长、校长批准,由代管部门填写特殊利用登记,办理长期借用手续。批准代管的部门应确保艺术藏品档案的整洁和安全,每年定期向档案馆报告使用状况。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鞍师发[2017]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