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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手续

各立卷部门在档案整理录入完毕后,应在每卷卷首附卷内目录一份;每卷卷末附备考表一份,“检查人”一项由立卷单位负责人签字,“立卷人”一项由立卷单位兼职档案员签字,如该卷有情况需要说明,需在情况说明后签署兼职档案员姓名并注明时间;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由移接人、接收人分别签字,并标明移交日期,交接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移交地点及联系电话:校档案馆(图书馆二楼210室)联系电话:2960178